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訂定之。

食品業者應設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1.成員至少3,包括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品保、生產、衛生管理人員及其他幹部人員。

2.管制小組中至少一人為食品技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辦理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相關訓練合格者。